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5號原告 張嘉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ㄧ、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起訴狀應記載被告之代表
人姓名(與機關之關係),而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記載,應補正記載被告代表人: 楊金樹 (所長)。
二、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等規定,陳明當事人、應為之聲明、訴訟之種類、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本件原告並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即所請求撤銷原處分究為何一裁決書,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係請求撤銷所提出作為證據之「裁決書」2份(101年10月31日北市裁催字第裁22-AEY759735號、北市裁催字第裁22-AEY759736號裁決),以資憑辦。並請提出補正上開事項之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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