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51號原告 吳平平 被告 徐玉蕙
寇有明 住○○市○○區○○路000巷0號 鄭建茂 ( 鄭王南英 之承受訴訟人)
鄭翠蓉 (鄭王南英之承受訴訟人)
鄭有孜 (鄭王南英之承受訴訟人)
郭文正 陳建宏
吳月春
周忠修 孫秀英 張均亦 高金汝 鄧誌煌 高劉玉 王石芳妹 康劉清誥 李秀芬 鄒建華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觀 被告 林奎學
魏士芳 黃興芳 申筠竹 陳世餘 任東方 任葉杏珠 王忠琴 李林春錦 黃宏欽 申吳彩蓮 黃陳愛珠 袁高 文英 胡清華 方俞喬 黃李滿足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科達 被告 廖金鳳
楊登元 程希智 李秀琴 周國平 林輝雄 吳敬子 董月琴 林杰民 楊印福 陳武中 張愛貞 黃椿禮 劉育佐 陳鴻銘 孫振美 吳國玲 陳金生 吳國玲 羅謝銀 對 鍾荊安華 劉滬遜 周忠誠 楊范玉英 潘劍雄 盧宗輝 (盧 陳美絹 之承受訴訟人)
盧宗櫻 ( 盧陳美絹 之承受訴訟人)
盧宗蓉 (盧陳美絹之承受訴訟人)
劉許團圓 王培康
鄒靜文 李韋彤 陳振業 范陳燕梅 孟陳宗淑 潘林嬕霞
鄒盛寰
梁庭蔚 曾昭棣 林木溪 周金印 寇楊春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復華 被告高雄市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傅復華住○○市○○區○○路000號0樓被
告浩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浩泉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全 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鄭建茂、鄭翠蓉、鄭有孜為被告鄭王南英之承受訴訟人,應由盧宗輝、盧宗櫻、盧宗蓉為被告盧陳美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王南英於民國112年7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鄭建茂、鄭翠蓉、鄭有孜,被告盧陳美絹於112年5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盧宗輝、盧宗櫻、盧宗蓉,有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 卷可佐 (本院個資卷),然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雖具狀表示鄭王南英、盧陳美絹死亡聲明承受訴訟,惟未表明應由何人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其等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