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啓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啓煜因犯過失傷害等罪,共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啓煜過失傷害等罪,共5罪,經本院、台南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略稱:希望從輕定刑等語(詳本院113年10月16日筆錄)。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詳原確定判決書),及受刑人之經濟、教育、工作、家庭、健康(詳本院113年10月30日筆錄)等一切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確定判決案號罪名及宣告刑備註1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6號張啓煜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左揭1至4,經本院113年聲字79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台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05號張啓煜犯三人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3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122號張啓煜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976號張啓煜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51號張啓煜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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