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7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鄭石雄 於民國86年6月10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鄭石雄自89年6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伊聲請拍賣抵押物後,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而被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以: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之數額均不爭執,惟現在無力清償等語置辯。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87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90年度執字第2176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為證,且被告到場亦不爭執其事實,自堪認定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既為本件借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豐源┌──────────────────────────────────────────────────┐│附表一:98年度訴字第64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1,178,285元│自91年2月9日│年息9%│自91年2月9日│按左開利率20%│││││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98年度訴字第64號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拍賣抵押物債權│││││││││分配不足額│├──┼────┼─────┼─────┼────────┼────┼────────┼───────┤│001│鄭石雄│被告丁○○│5,800,000│86年6月10起至10│按年息9%│逾期在6個月以內│1,178,285元(│││││元│6年6月10日止,│計算│者,按左列利率10│90年度執字第││││││分240期,每期攤││%,逾期超過6個│2176號事件就││││││還部分本金及依借││者,按左列利率20│本件借款債權之││││││款餘額計算之利息││%計算。│利息及違約金計││││││。如一期不履行,│││至91年2月8日││││││即喪失期限利益,│││止)││││││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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