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69號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分割遺產事件之109年5月29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為「比對筆錄內容,訴訟輔導」云云,聲請人並未陳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合理事由,且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聲請人既未陳明具體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礙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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