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IRACHORNTHANOOSCHUTIDET(泰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IRACHORNTHANOOSCHUTIDET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76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765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7月23日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堪可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錠50顆,經鑑驗確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3項麥角胺鹼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06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23頁),屬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之。另包裝上開藥錠之鋁箔包裝袋,因其上均殘留有微量麥角胺鹼,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麥角胺鹼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附表:
┌───────┬───┬───────────────┐│扣案物│數量│備註│├───────┼───┼───────────────┤│含麥角胺鹼成分│50粒│經鑑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3││藥錠││項麥角胺鹼成分(純質淨重0.05公││││克)。││││如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所示(見他卷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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