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家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王風勝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及債權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繼承公示催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被繼承人 楊增懷 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戶籍地為高雄市○○區○○里○○路000○0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繼承之公示催告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木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