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宗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66號、107年度執字第16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宗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何宗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7.7.13(聲請書附表誤│107.7.19(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07/12)│載為107/07/1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4508號│456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豐交簡字第661號│107年度豐交簡字第664號│││││││├──┼───────────┼───────────┤│事實審│判決│107.8.20│107.8.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豐交簡字第661號│107年度豐交簡字第664號││├──┼───────────┼───────────┤│判決│判決│││││確定│107.9.20│107.10.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529號│160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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