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6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被告 江雪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4,02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2,700元/平方公尺×面積135.86公尺=3,084,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