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44號原告 張秐浿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30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600萬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500萬元,3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1,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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