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11號原告 蘇靖幃 被告 陳冠銘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陳冠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蘇靖幃對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7號被告陳冠銘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又被告 吳尚哲盧冠匡劉冠宏 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不在移送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嘉臨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賴心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