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371號原告 陳怡婷 被告 呂育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8日下午3時55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盧佳莉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371號原告 陳怡婷 被告 呂育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8日下午3時55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