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原告 沈淑慧 被告 顏明興 上列被告顏明興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詹蕙嘉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