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73號原告 林文華 上列原告林文華與被告 王敏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