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42號原告 林高平 被告 陳火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之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00元/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76萬7,600元(計算式:2,700元/平方公尺×3,988平方公尺=10,76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