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07號原告 張尚德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郭懿瑩 被告 邱靜雅
吳梅 張瑞芳邱玉雲 顧樹安 李文清 追加被告 林偉俊 (即 林朱冷 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追加被告 朱睿舟 (即林朱冷之繼承人)
林芝菱 (即林朱冷之繼承人) 林偉誠 (即林朱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定期給付之訴部分,縱判決確定原告權利存在,然被告於判決確定後仍均有給付之義務,且其權利存續期間推定超過10年,惟未能確定,是依上規定,此部分自應以10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捌佰伍拾伍萬肆仟零壹拾肆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扣除已預納之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原告尚應補繳伍萬陸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邱筱菱附件計算式:
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萬4890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萬9780元(計算式:
3萬7768元×22.5平方公尺×10%×10)。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萬0018元。
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萬0052元(計算式:
3萬7790.4元×21.7平方公尺×10%×10)。訴之聲明第五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萬0018元。
訴之聲明第六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萬0052元(計算式:
3萬7790.4元×21.7平方公尺×10%×10)。訴之聲明第七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8170元。
訴之聲明第八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萬6354元(計算式:
3萬7843.2元×21.572平方公尺×10%×10)。訴之聲明第九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8170元。
訴之聲明第十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萬6354元(計算式:
3萬7843.2元×21.572平方公尺×10%×10)。訴之聲明第十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9萬5059元。
訴之聲明第十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萬0119元(計算式:3萬7850元×20.875平方公尺×10%×10)。
訴之聲明第十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9萬5059元。
訴之聲明第十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萬0119元(計算式:3萬7850元×20.875平方公尺×10%×10)。
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855萬4014元(計算式:42萬
4890元+84萬9780元+41萬0018元+82萬0052元+41萬0018元+82萬0052元+40萬8170元+81萬6354元+40萬8170元+81萬6354元+39萬5059元+79萬0119元+39萬5059元+79萬01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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