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基育 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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