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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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506號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代理人 徐博閎 債務人 薛愛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貳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