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債權人 黃德兒 債務人 洪秀樺 (原名 洪秀琴 )債務人 林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參拾玖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佰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