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仲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仲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仲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⑴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
38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⑵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3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⑶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5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經提起上訴復撤回上訴確定;本院另以98年度聲字第1364號裁定,就上開⑴⑵⑶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7月10日入監執行,且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2月2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連懿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