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昱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昱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30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黃昱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於99年5月21日,以99年度訴字第9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99年6月25日確定,且受刑人自99年7月29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0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上開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8月1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7月22日等情,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92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0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函各1件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其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㈡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
,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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