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66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瓊瑤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金門縣○○鎮○○里○村000號2樓」,而依本院調得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亦與債權人陳報之地址相同,依前開說明,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