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0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仙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178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53、23020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5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2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鄭仙偉於民國106年5月間經由 郭澄宏 (另案通緝中)介紹,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成立之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53號刑事判決確定),擔任車手工作,即與郭澄宏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詐欺取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假冒公務人員詐騙被害人後,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哥」之成年男子指示郭澄宏、鄭仙偉至指定地點向被害人收取金融卡等財物,由鄭仙偉將詐得財物交付與郭澄宏,從中領取2%至7%之酬勞,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106年5月31日上午8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健保局人員撥打電話與 張碧霞 ,佯稱其健保卡遭他人盜用,涉嫌詐欺洗錢,須凍結其資產,要求其將其家中財物交付與法院人員,隨後即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司法人員,於同日中午12時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至張碧霞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向張碧霞佯稱將派員至其住處收取其黃金、金融卡,致張碧霞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巷與○○路0巷0弄路口,將其所有之4條金項鍊、3條金手鍊、4個金戒指、2個金耳環(總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楊梅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梅郵局帳戶)、彰化銀行楊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楊梅分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與搭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到場收取之鄭仙偉,鄭仙偉取得前開金融卡後,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編號1至2所示金額,提領後將之交付郭澄宏,並從中分得6,000元之報酬。
(二)於106年8月4日上午9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健保局人員撥打電話與 楊水祝 ,佯稱其健保卡遭他人盜用,需依指示直播165,撥通後詐騙集團份子即向楊水祝謊稱其涉嫌擄人勒贖案,然楊水祝經傳喚2次均未到場,需盡速釐清案情,否則將凍結其資產,要求楊水祝將其提款卡、存摺影本、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股票影本依指示寄送至指定地點接受公證並監管云云,致楊水祝陷於錯誤,於同月15日,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東郵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彰化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台東分行帳戶)、第一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存摺影本、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鴻海股票影本,依指示寄送至臺中市○○區○○路○○○號與詐騙集團份子收受,復由郭澄宏前往領取。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楊水祝上開存摺及金融卡後,即陸續提領帳戶內之款項及將楊水祝上開帳戶內之款項相互轉帳,期間鄭仙偉於附表編號3至編號89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編號3至編號89所示金額,將之交付郭澄宏,從中分得提領金額之7%作為報酬。
二、案經張碧霞、楊水祝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後,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及檢察官就本判決所引用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均未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
二、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被告及檢察官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2953卷第7至9頁、第154至156頁,偵23073卷第16至17頁,偵10261卷第7頁,偵3254卷第5頁反面至7頁,偵1989卷第5頁反面至8頁,偵1151卷第73至76頁,原審卷第30頁、第34頁、第57頁、第64頁,本院卷第90至93頁),且據告訴人張碧霞、楊水祝於警詢、偵查中指訴明確(見偵2953卷第39至41頁、第44至45頁、第142頁,信警偵字0000000000號併辦卷第46至48頁,偵1151卷第9頁反面至10頁),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⒈同案被告郭澄宏於警詢時之陳述(信警偵字第1070010716號併辦卷第19至22頁)。
⒉證人 蔡宗儒柯智緯陳昱勳 於警詢時之陳述(偵1989卷
第29至31頁,信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併辦卷第28至36頁)。
⒊證人 曾育斌黃獻文 於警詢、偵訊時之陳述(偵2953卷第29至35頁、第127至128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彰化銀行北桃園
分行及桃園市○○區高原郵局)、汽車買賣合約書(車牌號碼:0000-00)、張碧霞郵政存簿儲金簿及彰化銀行存簿影本及內頁、張碧霞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2953卷第27頁、第46頁、第48至50頁、第52至54頁、第87至88頁、第90至95頁)。
⒌楊水祝台東郵局帳戶、華南銀行帳戶、彰化銀行台東分行
帳戶、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楊水祝寄件之宅急便託運單1張、鑫達小客車租賃契約書(牌照號碼:
000-0000)、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彰化花壇郵局、第一銀行彰化分行、華南銀行彰化分行華南銀行全興工業)(偵1989卷第13至28頁、第32頁、第36至58頁,107年度偵字第23020號卷第24至25頁、第28至30頁、第36至38頁,原審卷第23至24頁)。
⒍涉案車輛監視器畫面比對圖(牌照號碼:000-0000、000-
0000、000-0000)、行車軌跡及影像、鑫達小客車租賃契約書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000-0000、000-00
00、000-0000)、汽車委賣合約書、第一銀行溪湖分行AT
M提領畫面暨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8張(信警偵字第1070003616號卷第54至63頁、信警偵字第1070010716號卷第39至44頁、偵3254卷第9至16頁)。
(二)綜上所述,足認被告鄭仙偉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鄭仙偉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
(二)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最高法院分別著有73年臺上字第1886號、第2364號、77年臺上字第2135號、28年上字第3110號、29年上字第3617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準此,被告鄭仙偉與同案被告郭澄宏、綽號「哥」者及所屬詐騙集團其餘不詳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而對於每位被害人以冒用公務員名義方式施以詐術之行為,主觀上係各基於單一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客觀上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告訴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關於事實欄一㈠、㈡所載犯行,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告訴人張碧霞、楊水祝施用詐術,致告訴人張碧霞、楊水祝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飾、提款卡及密碼、存摺影本、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股票影本,此部分詐欺集團成員係各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對同一被害人以相同手法施以詐術,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其後被告鄭仙偉多次提領告訴人張碧霞、楊水祝帳戶內之存款,此部分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提款之舉動接續進行,而分別侵害單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被告鄭仙偉、同案被告郭澄宏、綽號「哥」者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係以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暨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款等方式,遂行詐得告訴人張碧霞、楊水祝財物之目的,其等上開各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且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是應認被告鄭仙偉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罪。
(五)被告鄭仙偉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犯2次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六)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併辦案號:
107年度偵字第1151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意旨書(併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2296號)所載被告鄭仙偉之犯罪事實,核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相同,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應併予審理。
三、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本於同上見解,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2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1項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等規定,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鄭仙偉正值青壯卻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以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方式,騙取告訴人張碧霞、楊水祝2人之金錢,所生之損害非輕,且詐欺集團冒用公務員之詐欺手段,並使公務員之公信力受損,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角色分擔(擔任車手)及所生損害程度,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均未與告訴人2人和解賠償損害之一切情狀及預防需求,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1月,定應執行刑1年10月。復說明被告鄭仙偉自承本案提領告訴人張碧霞部分獲得報酬為6000元;提領告訴人楊水祝部分獲得報酬為提領金額之7%,即51萬1770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51萬777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二)被告鄭仙偉上訴略以:原審判決未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後之態度,恐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希望量刑能夠輕一點等語。按刑罰之量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法院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所量定之刑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顯然失當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1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刑罰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準此,被告所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款、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原審就被告上開犯行於量刑理由已詳為說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科刑時應審酌之情狀,且本次被告騙取告訴人2人金錢所生損害非輕,並使公務員之公信力受損,犯後雖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2人和解,原審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1月,暨定應執行刑1年10月,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尚難認其量刑有何不當。
(三)綜上所述,原判決就被告鄭仙偉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犯行,已於判決理由詳予論述被告有罪科刑之證據及理由,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就被告上開犯行之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猶執前詞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四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戴嘉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提領時間│提領金額│發卡銀行│提領地點│├──┼────┼───────┼─────┼──────┼──────────┤│1││106年5月31日│5萬6000元│中華郵政│桃園市○○區高原郵局│││張│12時34分許││(楊梅郵局)││├──┤碧├───────┼─────┼──────┼──────────┤│2│霞│106年5月31日│1萬1000元│彰化銀行│桃園市○○區彰化銀行││││13時16分許││(楊梅分行)│北桃園分行│├──┼────┼───────┼─────┼──────┼──────────┤│3││106年8月16日│4萬元│第一銀行│彰化縣○○鄉○○路0│││楊│13時37分││(台東分行)│段000號│├──┤水├───────┼─────┼──────┼──────────┤│4│祝│106年8月16日│10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鄉○○路00││││13時44分││(台東分行)│號│├──┤├───────┼─────┼──────┼──────────┤│5││106年8月16日│11萬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鄉○○路0││││13時57分││(台東郵局)│段000號│├──┤├───────┼─────┼──────┼──────────┤│6││106年8月16日│3萬元│彰化銀行│彰化縣○○鎮○○路││││14時19分││(台東分行)│000號│├──┤├───────┼─────┼──────┼──────────┤│7││106年8月16日│4萬元│第一銀行│彰化縣○○鎮○○路││││14時28分││(台東分行)│000號│├──┤├───────┼─────┼──────┼──────────┤│8││106年8月16日│2萬元│第一銀行│彰化縣○○鎮○○○路││││14時41分││(台東分行)│○段000號│├──┤├───────┼─────┼──────┼──────────┤│9││106年8月16日│12萬元│彰化銀行│彰化縣○○市○○路00││││15時37分││(台東分行)│號1樓│├──┤├───────┼─────┼──────┼──────────┤│10││106年8月16日│4萬元│中華郵政│臺中市○○區○○路││││20時55分││(台東郵局)│000號│├──┤├───────┼─────┼──────┼──────────┤│11││106年8月17日│15萬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鎮○○路0││││09時53分││(台東郵局)│號│├──┤├───────┼─────┼──────┼──────────┤│12││106年8月17日│6萬元│彰化銀行│彰化縣○○鎮○○路││││09時46分││(台東分行)│000號│├──┤├───────┼─────┼──────┼──────────┤│13││106年8月17日│10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鎮○○路││││10時00分││(台東分行)│000號│├──┤├───────┼─────┼──────┼──────────┤│14││106年8月17日│9萬元│彰化銀行│彰化縣○○鎮○○路││││10時25分││(台東分行)│000號1樓│├──┤├───────┼─────┼──────┼──────────┤│15││106年8月19日│2萬元│彰化銀行│彰化縣○○鎮○○路││││11時43分││(台東分行)│000號│├──┤├───────┼─────┼──────┼──────────┤│16││106年8月19日│14萬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鎮○○路1││││11時49分││(台東郵局)│號│├──┤├───────┼─────┼──────┼──────────┤│17││106年8月19日│9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鎮○○路││││11時54分││(台東分行)│000號│├──┤├───────┼─────┼──────┼──────────┤│18││106年8月20日│9萬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鎮○○路0││││10時04分││(台東郵局)│號│├──┤├───────┼─────┼──────┼──────────┤│19││106年8月20日│9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鎮○○路││││10時08分││(台東分行)│000號│├──┤├───────┼─────┼──────┼──────────┤│20││106年8月20日│3萬元│中華郵政│臺中市○區○○路││││12時20分││(台東郵局)│000、000號│├──┤├───────┼─────┼──────┼──────────┤│21││106年8月22日│12萬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鎮○○路0││││10時28分││(台東郵局)│號│├──┤├───────┼─────┼──────┼──────────┤│22││106年8月22日│9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鎮○○路││││10時34分││(台東分行)│000號│├──┤├───────┼─────┼──────┼──────────┤│23││106年8月22日│3萬元│彰化銀行│彰化縣○○鎮○○路││││10時41分││(台東分行)│000號│├──┤├───────┼─────┼──────┼──────────┤│24││106年8月23日│6萬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鎮○○路0││││10時18分││(台東郵局)│號│├──┤├───────┼─────┼──────┼──────────┤│25││106年8月23日│9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鎮○○路││││10時25分││(台東分行)│000號│├──┤├───────┼─────┼──────┼──────────┤│26││106年8月25日│3萬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鎮○○路0││││08時49分││(台東郵局)│號│├──┤├───────┼─────┼──────┼──────────┤│27││106年8月25日│9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鎮○○路││││08時51分││(台東分行)│000號│├──┤├───────┼─────┼──────┼──────────┤│28││106年8月26日│9萬元│華南銀行│臺中市○○區○○路0││││08時56分││(台東分行)│號│├──┤├───────┼─────┼──────┼──────────┤│29││106年8月28日│9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鎮○○路││││09時08分││(台東分行)│000號│├──┤├───────┼─────┼──────┼──────────┤│30││106年8月29日│9萬元│華南銀行│臺中市○○區○○路0││││08時58分││(台東分行)│號│├──┤├───────┼─────┼──────┼──────────┤│31││106年8月31日│9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鎮○○路││││07時42分││(台東分行)│000號│├──┤├───────┼─────┼──────┼──────────┤│32││106年9月1日│8萬元│華南銀行│臺中市○○區○○路0││││09時40分││(台東分行)│號│├──┤├───────┼─────┼──────┼──────────┤│33││106年9月3日│9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鎮○○路││││10時05分││(台東分行)│000號│├──┤├───────┼─────┼──────┼──────────┤│34││106年9月4日│9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市○○路○││││10時37分││(台東分行)│段000號│├──┤├───────┼─────┼──────┼──────────┤│35││106年9月6日│9萬元│華南銀行│臺中市○○區○○路0││││10時18分││(台東分行)│號│├──┤├───────┼─────┼──────┼──────────┤│36││106年9月7日│9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鎮○○路││││09時03分││(台東分行)│000號│├──┤├───────┼─────┼──────┼──────────┤│37││106年9月9日│9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鎮○○路││││09時36分││(台東分行)│000號│├──┤├───────┼─────┼──────┼──────────┤│38││106年9月10日│9萬元│華南銀行│臺中市○○區○○路0││││09時56分││(台東分行)│號│├──┤├───────┼─────┼──────┼──────────┤│39││106年9月19日│13萬5000元│彰化銀行│臺南市○○區○○村○││││16時02分││(台東分行)│○街000號│├──┤├───────┼─────┼──────┼──────────┤│40││106年9月20日│13萬2000元│彰化銀行│臺中市○○區○○路││││09時39分││(台東分行)│000號│├──┤├───────┼─────┼──────┼──────────┤│41││106年9月20日│12萬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鄉○○路0││││15時53分││(台東郵局)│號│├──┤├───────┼─────┼──────┼──────────┤│42││106年9月21日│13萬4000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鎮○○路0││││09時48分││(台東郵局)│號│├──┤├───────┼─────┼──────┼──────────┤│43││106年9月22日│13萬8000元│彰化銀行│彰化縣○○市○○路││││10時21分││(台東分行)│000號│├──┤├───────┼─────┼──────┼──────────┤│44││106年9月22日│8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鄉○○路00││││14時49分││(台東分行)│號│├──┤├───────┼─────┼──────┼──────────┤│45││106年9月23日│13萬5000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鄉○○路0││││10時36分││(台東郵局)│號│├──┤├───────┼─────┼──────┼──────────┤│46││106年9月23日│13萬5000元│彰化銀行│彰化縣○○鄉○○村○││││10時50分││(台東分行)│○路0號│├──┤├───────┼─────┼──────┼──────────┤│47││106年9月23日│8萬5000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鄉○○路00││││11時04分││(台東分行)│號│├──┤├───────┼─────┼──────┼──────────┤│48││106年9月24日│13萬5000元│中華郵政│臺中市○○區○○路0││││09時09分││(台東郵局)│號│├──┤├───────┼─────┼──────┼──────────┤│49││106年9月25日│8萬8000元│華南銀行│臺中市○○區○○路0││││09時12分││(台東分行)│號│├──┤├───────┼─────┼──────┼──────────┤│50││106年9月25日│6萬元│彰化銀行│臺中市○○區○○路││││09時18分││(台東分行)│000號│├──┤├───────┼─────┼──────┼──────────┤│51││106年9月25日│7萬3000元│彰化銀行│臺中市○○區○○路││││09時52分││(台東分行)│000號│├──┤├───────┼─────┼──────┼──────────┤│52││106年9月26日│13萬5000元│彰化銀行│彰化縣○○鄉○○村○││││10時04分││(台東分行)│○路0號│├──┤├───────┼─────┼──────┼──────────┤│53││106年9月26日│8萬9000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鄉○○路00││││10時13分││(台東分行)│號│├──┤├───────┼─────┼──────┼──────────┤│54││106年9月26日│13萬5000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鄉○○路0││││10時18分││(台東郵局)│號│├──┤├───────┼─────┼──────┼──────────┤│55││106年9月27日│13萬8000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鎮○○路0││││09時21分││(台東郵局)│號│├──┤├───────┼─────┼──────┼──────────┤│56││106年9月28日│8萬8000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鄉○○路00││││09時19分││(台東分行)│號│├──┤├───────┼─────┼──────┼──────────┤│57││106年9月28日│13萬4000元│彰化銀行│彰化縣○○鄉○○村○││││09時28分││(台東分行)│○路0號│├──┤├───────┼─────┼──────┼──────────┤│58││106年9月29日│13萬8000元│彰化銀行│彰化縣○○鄉○○村○││││10時52分││(台東分行)│○路0號│├──┤├───────┼─────┼──────┼──────────┤│59││106年9月29日│13萬8000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鄉○○路0││││11時13分││(台東郵局)│段000號│├──┤├───────┼─────┼──────┼──────────┤│60││106年9月29日│8萬8000元│華南銀行│彰化縣○○市○○路││││11時59分││(台東分行)│000號│├──┤├───────┼─────┼──────┼──────────┤│61││106年9月30日│6萬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鄉○○路0││││09時15分││(台東郵局)│號│├──┤├───────┼─────┼──────┼──────────┤│62││106年9月30日│7萬5000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鎮○○路0││││09時23分││(台東郵局)│號│├──┤├───────┼─────┼──────┼──────────┤│63││106年10月1日│8萬7000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鄉○○路○││││09時42分││(台東分行)│段000號│├──┤├───────┼─────┼──────┼──────────┤│64││106年10月1日│12萬元│彰化銀行│彰化縣○○鄉○○村○││││10時09分││(台東分行)│○路0號│├──┤├───────┼─────┼──────┼──────────┤│65││106年10月1日│1萬7000元│彰化銀行│彰化縣○○鄉○○村○││││10時28分││(台東分行)│○路0巷0之0號│├──┤├───────┼─────┼──────┼──────────┤│66││106年10月2日│8萬7000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鄉○○路○││││08時57分││(台東分行)│段000號│├──┤├───────┼─────┼──────┼──────────┤│67││106年10月2日│6萬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鄉○○路0││││09時27分││(台東郵局)│號│├──┤├───────┼─────┼──────┼──────────┤│68││106年10月2日│9萬元│彰化銀行│彰化縣○○鄉○○村○││││09時32分││(台東分行)│○路0號│├──┤├───────┼─────┼──────┼──────────┤│69││106年10月2日│7萬7000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鄉○○路││││09時52分││(台東郵局)│000號│├──┤├───────┼─────┼──────┼──────────┤│70││106年10月2日│4萬6000元│彰化銀行│彰化縣○○市○○路00││││10時11分││(台東分行)│號1樓│├──┤├───────┼─────┼──────┼──────────┤│71││106年10月3日│13萬7000元│中華郵政│彰化縣○○市○○路0││││09時30分││(台東郵局)│段000號│├──┤├───────┼─────┼──────┼──────────┤│72││106年10月4日│12萬元│彰化銀行│彰化縣○○鄉○○村○││││09時49分││(台東分行)│○路0號│├──┤├───────┼─────┼──────┼──────────┤│73││106年10月4日│6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鄉○○路00││││09時59分││(台東分行)│號│├──┤├───────┼─────┼──────┼──────────┤│74││106年10月4日│1萬8000元│彰化銀行│彰化縣○○市○○路00││││10時30分││(台東分行)│號1樓│├──┤├───────┼─────┼──────┼──────────┤│75││106年10月4日│2萬8000元│華南銀行│彰化縣○○市○○路││││10時34分││(台東分行)│000號│├──┤├───────┼─────┼──────┼──────────┤│76││106年10月5日│12萬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鄉○○路0││││08時18分││(台東郵局)│號│├──┤├───────┼─────┼──────┼──────────┤│77││106年10月5日│6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鄉○○路00││││08時21分││(台東分行)│號│├──┤├───────┼─────┼──────┼──────────┤│78││106年10月5日│1萬2000元│中華郵政│彰化縣○○鄉○○路││││08時34分││(台東郵局)│000號│├──┤├───────┼─────┼──────┼──────────┤│79││106年10月5日│2萬2000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鄉○○路○││││08時43分││(台東分行)│段000號│├──┤├───────┼─────┼──────┼──────────┤│80││106年10月7日│3萬元│中華郵政│彰化縣○○市○○路││││08時36分││(台東郵局)│000號│├──┤├───────┼─────┼──────┼──────────┤│81││106年10月7日│1萬元│彰化銀行│彰化縣○○市○○路00││││08時45分││(台東分行)│號1樓│├──┤├───────┼─────┼──────┼──────────┤│82││106年10月7日│9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鄉○○路○││││09時00分││(台東分行)│段000號│├──┤├───────┼─────┼──────┼──────────┤│83││106年10月8日│5萬元│華南銀行│彰化縣○○鎮○○路○││││09時29分││(台東分行)│段000號│├──┤├───────┼─────┼──────┼──────────┤│84││106年10月12日│9萬元│第一銀行│彰化縣○○市○○路00││││10時01分││(台東分行)│號│├──┤├───────┼─────┼──────┼──────────┤│85││106年10月13日│3萬元│第一銀行│彰化縣○○市○○路00││││10時30分││(台東分行)│號│├──┤├───────┼─────┼──────┼──────────┤│86││106年10月13日│6萬元│第一銀行│彰化縣○○鎮○○路○││││11時12分││(台東分行)│段000號│├──┤├───────┼─────┼──────┼──────────┤│87││106年10月15日│9萬元│第一銀行│彰化縣○○鎮○○路○││││09時38分││(台東分行)│段000號│├──┤├───────┼─────┼──────┼──────────┤│88││106年10月16日│9萬元│第一銀行│彰化縣○○市○○路00││││09時41分││(台東分行)│號│├──┤├───────┼─────┼──────┼──────────┤│89││106年10月18日│9萬2000元│第一銀行│彰化縣○○鎮○○路○││││09時38分││(台東分行)│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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