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債權人 賴棟樑 債務人 林宏繁 債務人 林英志 債務人 林厚志 債務人 林淑娟 債務人 林伯建 債務人 林美芬 債務人 林儷婷 債務人 林信德 債務人 林庚佑
一、㈠債務人林淑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林厚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林英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㈣債務人林宏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林美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㈥債務人林伯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林庚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㈧債務人林儷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㈨債務人林信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