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裕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裕因強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共6罪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0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並與前開有期徒刑3年10月部分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嗣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3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95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5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1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9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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