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告 許雪香 被告 王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1年8月13日合法送達於原告之住居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5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