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5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朝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朝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7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560,0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