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45號原告 徐世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阿玉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7,65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