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87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峰嘉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小字第877號給付分期付款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下午2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97年
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交貨驗收單
及96年12月31日西松郵局第833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
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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