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裕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冠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022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