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5號上訴人 張奇令 被上訴人 易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08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