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333號上訴人 陳冠志
莊志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被上訴人 宋福吉 訴訟代理人 林傳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朱耀平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