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婉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婉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1年11月19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1年5月21日,係在101年11月19日之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7日│101年5月2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11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27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43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6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4日│101年11月1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11月19日│101年12月17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