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99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姿瑩 (即 李忠義 之繼承人)、 李映萱 (即李忠義之繼承人)、 李佳蓁 (即李忠義之繼承人)、 李砡靚 (即李忠義之繼承人)、 何秋禎 (即李忠義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被繼承人李忠義之除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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