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理人檢察事務官陳李中相對人即失蹤人吳通力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吳通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原設籍臺南縣七股鄉(現改制為臺南市○○區○○○村○○00號,戶政事務所於102年7月2日核准逕為戶籍變更登記為桃園市○○區○○○街○○○號(即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又相對人於87年12月13日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受理通報協尋其為失蹤人口,均未尋獲,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7年10月11日桃市桃戶字第1070012211號函暨所附相對人原始戶籍資料、出入境紀錄查詢資料、全民健保查詢回覆資料、失蹤人口系統報表、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正附卡資訊、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三親等查詢資料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投保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前案紀錄表、勞保投保資料、社會福利津貼領取情形,亦均查無相對人於失蹤後之任何存在或行蹤紀錄,有各該查詢結果及相關函覆在卷可考,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應屬無訛。
四、失蹤人為00年0月00日生,自87年12月13日起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將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有該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及聲請人所提出新聞紙乙份在卷可稽。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檢察官,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上述,失蹤人自87年12月13日失蹤,計至94年12月13日已屆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