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褚紋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6845、20080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22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褚紋杏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褚紋杏明知將個人之 金融 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供他人作為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之工具,以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某時,以宅配郵寄之方式將其於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所申請之帳號(816)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安泰銀行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林口分行之帳號(005)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並自稱「 張清順 」之成年男子。該犯罪集團成員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附表所示方式先後向被害人 林時妤黃信達黃慧娟吳品蓁林郁珊紀亞嫺馬倍嫻 等7人誆稱如附表所示之不實事由而施用詐術,致使林時妤、黃信達、黃慧娟、吳品蓁、林郁珊、紀亞嫺及馬倍嫻等7人陷於錯誤,乃分別依其指示轉帳匯款至被告所有上開帳戶內,上開詐欺取財行為之詳細時間、方式及匯款情形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因林時妤、黃信達、黃慧娟、吳品蓁、林郁珊、紀亞嫺及馬倍嫻等7人心覺有異,始知受騙,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褚紋杏固不否認上開帳戶皆為其申辦使用,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伊係因接獲詐騙集團電話,告知其於網路購物時因分期付款設定錯誤,需將伊身邊
2個金融卡及密碼均提供予對方,方能取消設定,故將本件2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郵寄交付對方 云云 。惟查:
㈠上開帳戶確係被告所開立,且經被告以宅配郵寄方式提供予
陳清順 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不諱,復有臺灣土地銀行存戶印鑑卡、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101年1月13日(101)安莊發字第004號及101年2月6日(101)安莊發字第006號函附之安泰商業銀行活期(儲)存款印鑑資料、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貨件追蹤查詢號碼各1份在卷可稽。另證人即被害人林時妤、黃信達、黃慧娟、吳品蓁、林郁珊、紀亞嫺及馬倍嫻等7人如何遭詐騙集團成員先後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而分別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款至被告所有上開帳戶內,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林時妤、黃信達、黃慧娟、吳品蓁、林郁珊、紀亞嫺及馬倍嫻等7人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卷附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表3紙、馬倍嫻所有之郵局存簿儲金簿存摺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黃信達所有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影本、華南商業銀行石牌分行之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吳品蓁所有之土地銀行存摺明細影本1紙、黃慧娟、林郁珊、林時妤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
㈡又被告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應知一般金融卡用途,除可查
詢帳戶餘額及「轉帳」(繳款)外,最直接且最多數之用途,即為「提款」。惟無論「轉帳」或「提款」,均係將自己帳戶內金額「轉出」或「提出」,他人或其他帳戶之金錢欲轉入、存入,僅需帳戶帳號及所有人戶名資料即可,無需使用金融卡原本,更無需知悉金融卡密碼;另被告若需取消分期付款設定,自可直接向銀行辦理,何須大費周章竟先將金融卡郵寄予不認識之他人後,再委託其辦理?又若係欲取消設定,應係依據當初網路購物所選擇使用之付款方式為之,然依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伊那時網拍係採便利商店貨到付款;伊有在加油站、便利商店打過工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16
7至第168頁),足見被告理應知悉購物至便利商店貨到付款之方式與流程,何來有分期付款之選項可供設定?復經本院審視卷附被告上開安泰銀行帳戶及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371號卷第30頁、上開偵查卷第128頁、第131頁),上開帳戶於
100年12月26日被告郵寄提供其金融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前之存款數額皆未逾新臺幣百元,亦即在100年12月28日被害人林時妤、黃信達、 黃惠娟 、吳品蓁、林郁珊、紀亞嫺及馬倍嫻匯款匯入被告帳戶前,該帳戶內已幾無任何存款,此恰與多數幫助詐欺犯習於交付僅餘數十元之帳戶予詐騙集團利用之慣行相符,且被告亦知悉其所提供之帳戶內已所剩無幾,業據其於偵查中自承(見上開偵查卷第168頁),況若被告果真係因分期付款設定錯誤欲取消設定,對方理應於辦理相關手續後,即將其所有之金融卡寄回,惟對方並未寄回其所有之金融卡,被告未向對方確認,亦未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不僅在在顯與常理有違,益徵被告就交付金融卡及密碼後,持有者可能自行提領帳戶內款項並不返還相關資料之情形,亦有所預見,始有此一提領存款,防止損失之舉。是依上所述,被告辯稱係因先前購物分期付款設定錯誤欲取消而提供金融卡及密碼之情形,存有諸多不合情理之處,當非事實,不足憑信。
㈢又按金融帳戶係個人資金流通之交易工具,事關帳戶申請人
個人之財產權益,進出款項亦將影響其個人社會信用評價,而金融機構核發金融卡均設有密碼,以確保個人財產之安全性,具專有性及強烈之屬人、隱私性,是除卡片持有人或關係極為親密、信任者知悉外,其餘他人若非經刻意告知,應無任何管道可得知卡片密碼為何。換言之,詐騙集團勢必須確信手持之金融卡功能正常方會加以利用,而詐騙集團能有如此之確信,除原所有人同意配合不向金融機構掛失並告以金融卡密碼以外,別無他途可尋。查卷附系爭帳戶之提領紀錄,顯示系爭帳戶之金融卡在脫離被告持有後,仍有存提紀錄,足徵系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應係被告任意交付他人使用無誤。末按金融機構帳戶為人民存取財產之重要工具,一般人對於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均會妥善保管,以杜絕發生遭不肖之徒非法利用之風險,此為眾所周知之生活常識,苟有非親非故之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而以出價蒐購或租用或借用之方式向他人取得金融機構帳戶供己使用,衡情交付者當有不確定之認識,認識該取得金融帳戶者,恐有將所得帳戶用於從事財產犯罪之虞。況且現今社會上,犯罪集團蒐購人頭帳戶,持以作為信貸、手機簡訊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等事,常有所聞,被告不可能毫無所悉,其猶將前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顯具有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等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甚明。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被害人林時妤、黃信達、黃慧娟、吳品蓁、林郁珊、紀亞嫺及馬倍嫻,使上開7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惟被告僅以前開一同時交付安泰銀行帳戶及土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犯罪集團成員犯前開7次詐欺取財犯行,僅成立1次幫助犯罪行為。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上開7被害人,侵害7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詐騙行為猖獗,卻仍將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法份子使用,助長他人犯罪之風氣,並使不法份子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造成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佳,又被告雖有調解意願,惟因部分被害人並無調解之意願,致雙方未能達成調解,併考量本案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提供給犯罪集團成員所使用之上開帳戶金融卡2張,因未扣案,復乏確據證明尚屬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27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提供前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幫助詐欺集團詐騙上開7被害人之部分,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事實相同,本院就該移送併辦部分已併予審酌,特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被害人│匯款金額│詐騙方法│供犯罪所用金融帳戶│││││(新台幣)│││├──┼────┼───┼─────┼────────────┼─────────┤│1│100年12│林時妤│48,359元│於100年12月28日,詐騙集│戶名:褚紋杏、金融│││月28日│││團成員電聯被害人,稱其先│機構:安泰商業銀行││││││前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定錯│新莊分行;帳號:(││││││誤,須配合至自動櫃員機按│000)000000000000││││││指示操作取消分期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7時28分、7時38分│││││││,分別將26,123元、22,2│││││││36元,共計48,359元匯入│││││││被告所有如右列帳戶。││├──┼────┼───┼─────┼────────────┼─────────┤│2│100年12│黃信達│59,968元│於100年12月28日晚間8時│戶名:褚紋杏、金融│││月28日│││30分許,自稱雅虎奇摩拍賣│機構:臺灣土地銀行││││││賣場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林口分行;帳號:(││││││聯被害人,稱其先前網路購│005)000000000000││││││物分期付款設定錯誤,會通│││││││知銀行人員處理,復有另一│││││││自稱臺北富邦銀行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聯被害人,請│││││││其至自動櫃員機按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當日晚間9│││││││時22分、9時25分分別將29│││││││984元,共計59,968元,匯│││││││入被告所有如右列帳戶。││├──┼────┼───┼─────┼────────────┼─────────┤│3│100年12│黃慧娟│29,912元│於100年12月28日晚間9時│戶名:褚紋杏、金融│││月28日│││24分許,詐騙集團成員電聯│機構:臺灣土地銀行││││││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林口分行;帳號:(││││││路購物誤簽帳單致會定期扣│005)000000000000││││││款一年,復有另一自稱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聯被害人,稱被害人須│││││││配合至自動櫃員機按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當日晚間10時│││││││37分以自動櫃員機,將29,9│││││││12元匯入被告所有如右列帳│││││││戶。││├──┼────┼───┼─────┼────────────┼─────────┤│4│100年12│吳品蓁│6,010元│於100年12月28日,詐騙集│戶名:褚紋杏、金融│││月28日│││團成員電聯被害人,稱其先│機構:臺灣土地銀行││││││前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定錯│林口分行;帳號:(││││││誤,復有另一自稱土地銀行│005)000000000000││││││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聯被│││││││害人,稱被害人須配合至自│││││││動櫃員機按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當日晚間11時20分許,│││││││將6,010元匯入被告所有如│││││││右列帳戶。││├──┼────┼───┼─────┼────────────┼─────────┤│5│100年12│林郁珊│29,989元│於100年12月28日晚間7時│戶名:褚紋杏、金融│││月28日│││許,自稱網路購物賣家之詐│機構:安泰商業銀行││││││騙集團成員電聯被害人,稱│新莊分行;帳號:(││││││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因作│000)000000000000││││││業人員疏失,誤將被害人勾│││││││選資料設定為批發商,將會│││││││每期扣款,並將會通知郵局│││││││人員協助處理,復有另一自│││││││稱郵局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聯被害人,稱被害人須配│││││││合至自動櫃員機按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當日晚間7時27│││││││分將29,989元匯入被告所有│││││││如右列帳戶。││├──┼────┼───┼─────┼────────────┼─────────┤│6│100年12│紀亞嫺│10,123元│於100年12月28日,自稱雅│戶名:褚紋杏、金融│││月28日│││虎奇摩拍賣與台新銀行人員│機構:安泰商業銀行││││││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聯被害人│新莊分行;帳號:(││││││,稱被害人先前網路購物誤│000)000000000000││││││設為分期付款,須配合至自│││││││動櫃員機按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當日將10,123元匯入被│││││││告所有右列帳戶。││├──┼────┼───┼─────┼────────────┼─────────┤│7│100年12│馬倍嫻│29,986元│100年12月28日晚間7時30│戶名:褚紋杏、金融│││月28日│││分許,自稱為雅虎奇摩拍賣│機構:安泰商業銀行││││││店家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聯被│新莊分行;帳號:(││││││害人,佯稱被害人先前網路│000)000000000000││││││購物,因作業人員疏失,誤│││││││將被害人勾選之選項設定為│││││││批發商會員,嗣將通知銀行│││││││人員協助取消設定,復有自│││││││稱為合作金庫銀行人員之另│││││││一位詐騙集團成員電聯被害│││││││人,請被害人至自動櫃員機│││││││按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翌(│││││││29)日凌晨0時14分以自│││││││動櫃員機,將29,986元匯入│││││││被告所有如右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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