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孝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孝謙被訴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協奇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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