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 高美惠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失蹤人 高陳金滿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高陳金滿(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路○○號)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高陳金滿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失蹤人高陳金滿於66年5月20日離家後未歸返,現為失蹤狀態,迄今已逾39年毫無音訊,生死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之規定,求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高陳金滿失蹤不知去向,生死不明,並已踐行公示催告程序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報紙1份等件為證,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胞妹 高惠美 到庭證稱:不知道媽媽高陳金滿現在人在哪裡,媽媽原本與我們同住在莿桐,在我小學
三、四年級就離家,雖有陸續到小學看我們,但最後一次見面是在我小學六年級的畢業旅行,媽媽到台北的飯店看我,之後就沒有看過媽媽,也沒有聯絡,另有兩個哥哥、弟弟都已往生,媽媽也沒有回來等語相符。又本院依職權函詢失蹤人高陳金滿自66年5月20日迄今之投保健保及就醫等資料亦無所獲,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年12月30日健保南字第1045018464號函在卷可憑,綜上,足信聲請人之主張屬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失蹤人高陳金滿係於66年
5月20日失蹤,依前揭規定,計至73年5月20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高士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