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35號原告麗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登木 原告與被告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等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1,
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慧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