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6號原告 吳星緯 被告 劉順發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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