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238號原告 劉陳末 汝被告 郭家綺郭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查被告之住所址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有原告陳報狀及所附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具狀聲請移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為有理由,爰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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