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貳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二十日補正:㈠系爭土地為林班地,原告所提之現況實測圖並未標明系爭
土地之地號,致所○○○鄉○○○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無從確定是否為系爭土地之地號,請補正系爭土地之地籍圖,及在實測圖上繪製地號,以利核對。
㈡又依所○○○鄉○○○段第五十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上記載該土地面積為一八四七六三點二二平方公尺,而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高達一八五一九七.六二平方公尺,顯已超過上開地號之土地面積,是超過部分之土地面積坐落地號為何?是否屬原告所有?均請依測量結果,提供土地登記謄本供參,並具狀說明,以利訴訟進行。如因此而更正訴之聲明,亦應併予更正之。
㈢因原告僅提○○○鄉○○○段第五十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而請求之土地面積超過上開地號面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以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所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再加上請求不當得利之金額而計算得出。如部分土地係坐落其他地號土地,且公告土地現值非每平方公尺八十四元,或因此已更正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均請自行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並據此補繳,且亦應於所提書狀內詳予說明,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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