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3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2樓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住屏東縣○○鄉○○村○鄰○○路○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