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謝博皓 被告 梁敏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6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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