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57號原告 許文乾 被告 王喬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上訴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8萬元(約為新臺幣129萬9200元。計算式:訴訟標的金額×臺灣銀行牌價掛牌時間為2019/03/29上午9時46分之現金賣出匯率=280000×4‧64=0000000),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