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 李桂花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 黃奕甄 輔佐人 李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0年8月11日宣示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尚待釐清,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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