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02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吳佩蓉 債務人 蔡秀鳳 即淡水傳統手工豆花
住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82,179元,及如附件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