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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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債權人 郭進賢 債務人 吳明峰 即瑞峯工程行、瑞陞開發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瑞陞開發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釋明之事項:
一、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並請檢送商業登記資料抄本到院。
二、如有二以上之債務人,其應連帶負擔、共同或分別給付系爭請求金額?倘為連帶負擔,並 陳明 連帶之依據;倘為分別給付,請陳明個別給付之金額。
三、釋明計算本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