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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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987號聲請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崧存 相對人 劉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黃香 之遺產得分配範圍內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暨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以其繼承被繼承人劉黃香之遺產得分配範圍內負擔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係由聲請人所預納,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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