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273號聲請人 符孝銜 相對人 李文斌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付款地係桃園市,非屬本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627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6年6月21日│10,000元│106年7月15日│106年7月15日│0000000│├──┼──────┼────┼──────┼──────┼────┤│002│106年6月21日│10,000元│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15日│0000000│└──┴──────┴────┴──────┴──────┴────┘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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